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日期: 2009-04-15  來源:吉林省農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促進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開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市、縣、鄉(鎮)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上下協調,齊抓共管。

  第三條 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農機購置補貼的相關規定。對違反國家和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的,依據本辦法處理。

  第四條 在本省范圍內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享受農機補貼政策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具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制定、補貼機具選型、補貼目錄制定、資金審核與結算、補貼政策執行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投訴、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政策宣傳及農業部、省政府規定和要求的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州)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組織領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和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應急事件協調解決及省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的實施方案制定、補貼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補貼受益對象確定、公示、與購機者簽訂補貼協議、協調供貨及售后服務、組織農民驗收、機具使用監管、應急事件的上報及本級應該承擔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負責補貼政策宣傳及咨詢服務、組織農民申報、機具使用情況跟蹤調查和日常管理,應急事件上報。

  第九條 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快產品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農機購置補貼定點供應商要按照當年本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及早組織貨源,保證機具供應,并搞好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

  第十條 
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實行農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各級農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是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各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要進行細化,工作和責任落實到人頭,制定相應的責任制,分工明確。
  縣(市、區)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機站對本地購買補貼農機具的農民實行責任包保。

  第十一條 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民(農業生產合作組織)應積極開展社會化服務。在完成本地農業生產作業后,開展跨區作業。所購買的機具兩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十二條 政策宣傳。是否將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等全部向社會公開并宣傳到位。

  第十三條 補貼程序。補貼程序是否規范,操作環節是否存在紕漏,補貼對象是否遵循了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第十四條 產品質量。補貼產品是否符合補貼目錄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等要求,是否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各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做好質量監督,協調處理質量糾紛等工作。

  第十五條 定點供應商。是否嚴格履行省政府采購中心確定的《2009年吉林省農機補貼產品定點供應商項目》中標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是否履行補貼產品供應承諾。

  第十六條 產品價格。同一廠家、同一產品、相同配置的補貼產品銷售價格是否高于當年補貼目錄最高銷售價格和同期市場零售價,是否存在擅自漲價情況。

  第十七條 機具的使用。享受補貼的購機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一致,是否有倒買倒賣補貼農機具和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情況。

  第十八條 
農機生產企業、補貼產品定點供應商是否以不正常手段促銷、套取國家資金等。

  第十九條 各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現象。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工作檢查;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每年組織二至三次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條 工作檢查實行倒查追究制。以購機者為基點,按照第三章監管內容逐級、逐項往上查,隨機確定調查對象。

  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工作職責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按本辦法第五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農委成立農機購置補貼巡視監察組,分工分片負責對各市(州)、各縣(市、區)檢查監督。巡視組組長對負責的區域兩年內不變,成員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重點檢查市(州)、縣(市、區)組織是否得力、計劃安排指標是否合理、是否按購機補貼程序進行操作、各環節是否存在不廉潔行為、農民對購機補貼政策落實是否滿意、監督檢查是否到位等。

  第二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工作要及時上報,不得漏報或隱瞞事實真相,一經查出,追究巡視組長和成員的責任。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按本辦法第五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巡視或檢查等制度。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在購機補貼工作中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群眾意見大,存在嚴重問題的市(州)、縣(市、區)在全省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抄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并暫緩執行或削減購機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對在購機補貼工作中違規操作的責任人,建議調離本崗位;對造成嚴重影響的,建議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在購機補貼工作中存在行賄、受賄、索賄、套取國家資金的個人,建議相關組織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兩年之內變賣補貼機具的購機者,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除追回所購的農機具外,三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購機補貼包保人員、巡視組成員在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收受賄賂、營私舞弊行為的視其情節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定點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省政府采購中心取消其定點供應商資格:
 ?。?)不按規定進行供貨和售后服務,給農民造成較大損失的;
 ?。?)通過不正當手段促銷,引導農民購機的;
 ?。?)套取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
 ?。?)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經制止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三條 進入當年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目錄的生產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列入目錄資格:
 ?。?)不按規定的配置供貨,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給農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存在批量質量事故處理不當的;
 ?。?)供貨和售后服務不及時,影響購機者正常作業的;
 ?。?)不履行價格承諾,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經制止拒不執行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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