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管理辦法

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管理辦法

日期: 2007-05-25  來源:吉林省農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農機安全監理員(以下簡稱“監理員”)的管理,規范其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培養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理員隊伍,根據《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農機安全監理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員,是指縣以上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及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農機技術推廣服務站等機構中在編在崗,依法履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從事農機監理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員證和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荚噯T和事故處理員除獲得監理員證和行政執法證外,還要經過培訓考試,取得考試員證或事故處理員證方可上崗。
  第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員證自發證之日起六年有效,每兩年審驗一次;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考試員、事故處理員應分別配備兩名以上,考試員證、事故處理員證自發證之日起八年有效,每三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全省監理員證件、胸徽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統一訂制核發。
  第七條 各種表格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統一印制,紙型一律采用A4規格。
  第八條 證件定期審驗章、考試員及事故處理員專用名章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制發。


第二章 職 責


  第九條 監理員主要職責:
 ?。ㄒ唬┴瀼貒液蜕霞売嘘P農機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
 ?。ǘ┩侠瓩C、聯合收割機的登記、核發牌證、安全技術檢驗;
 ?。ㄈ┩侠瓩C、聯合收割機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發證和駕駛證審驗;
 ?。ㄋ模┰卩l村道路、田間、場院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ㄎ澹┮婪ㄌ幚磉`反規定使用農業機械的行為;
 ?。┨幚磙r機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時統計報告農機事故;
 ?。ㄆ撸┴撠熮r業機械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ò耍┞男修r機安全監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條 件


  第十條 監理員招收錄用應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第十一條 監理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以上;
  (二)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高中文化程度并從事農機監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愛崗敬業,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有較強的組織和獨立工作能力;
  (五)熟悉有關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基本業務知識和技能;
  (六)身體健康,沒有影響工作和有礙執法形象的生理缺陷;(七)新調入的一般工作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
  第十二條 考試員、事故處理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監理員資格,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較強的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熱愛本崗位工作;
  (三)熟悉各種農業機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規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了解農業機械的基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農業機械維修知識;
  (四)熟練掌握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技術,并有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三條 監理員的申報:
  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經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安全監理員審批表》,經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由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定,確定證件編號,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安全監理證》。
  第十四條 考試員、事故處理員申報:
  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填寫《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批表》或《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批表》,由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考試員證》或《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證》。
  第十五條 證件有效期滿換證、補證的申報:
 ?。ㄒ唬┍O理員證有效期滿換證。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安全監理員審批表》,經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填寫《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匯總表》上報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定,合格的換發新證;
 ?。ǘ┛荚噯T、事故處理員證有效期滿換證。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填寫《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批表》或《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批表》,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并簽署意見,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換發新證;
 ?。ㄈ┳C件遺失損壞的,本人申請,填寫《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證件補領申請表》,并逐級審核上報至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


第五章 審 驗


  第十六條 鄉、鎮監理員審驗。本人填寫《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表》,報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后,舉辦監理員審驗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在《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安全監理證》審驗欄內加蓋證件定期審驗章。
  第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監理員審驗。本人填寫《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表》,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后,舉辦監理員審驗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在《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安全監理證》審驗欄內加蓋證件定期審驗章。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考試員、事故處理員的審驗。本人填寫《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驗表》或《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驗表》,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后,舉辦考試員或事故處理員審驗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在《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驗表》或《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驗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考試員證》或《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證》審驗欄內加蓋證件定期審驗章。
  第十九條 審驗工作結束后,市(州)、縣(市、區)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分別將《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表》、《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驗表》、《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驗表》存檔,并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匯總后分別填寫《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情況統計表》、《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驗情況統計表》、《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驗情況統計表》,上報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監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收回其相關證件,并逐級上交到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暫扣證件。
  (一) 未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
  (二) 有失公正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證件暫扣期內,不得繼續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執法工作及專業崗位工作。凡需重新上崗工作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定,并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領取被暫扣的相關證件。
  第二十二條 監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其相關證件,并逐級上交至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予以注銷。
  (一)退休的;
  (二)因崗位變動不再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向單位或個人索要物品,收受賄賂的;
  (五)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培訓考試內容


  第二十三條 監理員培訓考試內容:
  (一)有關農機安全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行政執法基礎知識;
  (二)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知識;
  (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四)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條 考試員培訓考試內容:
  (一)理論考試
  1、有關農機安全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2、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3、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4、駕駛人考試的相關規定及評分辦法。
  (二)駕駛技能考試
  1、場地駕駛;
  2、掛接農具和田間作業;
  3、道路駕駛。
  第二十五條 事故處理員培訓考試內容:
  (一)有關農機安全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農機事故處理辦法、程序;
  (三)農機事故勘察設備使用;
  (四)模擬農機事故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以及相關知識。


第七章 執法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監理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并持監理員相關證件,按規定標準著裝,佩帶胸徽及其他農機監理行業標識,舉止端莊。在執行任務時,必須亮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監理員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行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條 監理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濫用職權,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活動;
  (二)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越權和違反程序從事農機行政許可、非許可性行政審批;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違規收取各種費用或搭車收費;
  (四)在工作、執行公務或值班時間飲酒;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監理員執行公務,應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執法監督中發現本單位監理人員有違法違規、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執法監督中發現下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明確提出糾正意見;發現其做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三十一條 監理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或事故處理員處理農機事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本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做出貢獻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監理員,應給予表揚、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有違紀、違規或考核審驗不合格的,取消監理員資格,收繳執法證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吉農機字[2001]207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證件定期審驗章及個人專用名章式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安全監理員審批表
  3、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批表
  4、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批表
  5、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表
  6、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驗表
  7、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驗表
  8、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審驗情況統計表
  9、吉林省農機監理考試員審驗情況統計表
  10、吉林省農機監理事故處理員審驗情況統計表
  11、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員匯總表
  12、吉林省農機安全監理證件補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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